市人民检察院:对一起未成年人非法捕捞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

石首市融媒体中心发布时间:2021-09-09

9月7日,市人民检察院对办理的一起未成年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,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
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查明:2020年10月21日,涉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利用组装好的逆变器、电鱼竿等工具,在本市某乡镇堤边水域电鱼,被巡查民警当场抓获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到案后,如实供述事实,并主动承担生态修复责任。

该院认为,被不起诉人在禁渔区、禁渔期使用自制电捕鱼工具捕捞水产品,对水生资源和生态破坏严重,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,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,但因其系未成年人,具有坦白、认罪认罚、悔罪并主动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等情节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,决定对其附条件不起诉,考验期为六个月,考验期间,需遵纪守法,积极参与社区公益活动,表现良好。

负责该案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袁丁介绍,帮助涉罪未成年人早日回归社会是未检工作的重要内容,该案的办理既是贯彻执行“教育为主、惩罚为辅”的未成年人刑事政策,也体现了“司法有情、办案有责、惩戒有度、感化有效”的工作理念。今后,未检干警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,既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刑事犯罪,亦依法给予多数涉罪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。(记者郝继华)      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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